院前医疗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急救

时间:2023-08-26 15:50:10 来源: 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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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推动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共二十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布局合理,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条例》第九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内应当配备符合院前医疗急救要求的急救设备和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安装统一的警示灯具、警报器,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上使用含有“120”“急救”字样以及易与院前医疗急救标识混淆的标志图案。

为了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第十条规定,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按照“120”指挥调度中心指令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十一条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如何尽快抵达急救现场、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以及如何结合患者与家属的意愿安排救治和转运等问题予以明确、细化。第十二条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进行了规定。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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